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陇师专发〔2007〕82号
关于调整学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通 知
校内各单位:
因人事变动,经校党委2007年10月27日会议研究,学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作如下调整。
主 任:司跃宁
副主任:郑大武 许邦兴 张建辉
秘书长:蒲向明
委 员:
1、社会科学学科15人
郑大武(音乐)许邦兴(教育)蒲向明(中文)孙宪文(中文)王建礼(中文)杨文新(中文)孙新民(音乐)汪鸿(心理学)张惠玲(政治)闫 辐(政治)马勤学(政治)张永明(教育)李晓江(英语)张彩民(美术)张旭辉(历史)
2、自然科学学科15人
王胜青(数学)彭康青(数学)郭存柱(数学)汪同德(数学)乔桂香(数学)张建辉(物理)王都留(化学)崔文辉(化学)张和平(化学)成江荣(计算机)杨泉(计算机)薛海峰(地理)袁筱平(体育)李彩琴(体育)黄兆辉(生物)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外事处。
特此通知
附:《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2007年9月2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设立校级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
设立校级学术委员会是专家治校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学校强化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加快专业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以教科研为先导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的体现。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全校最高的学术评议、咨询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学术性评议、咨询活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教学研究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教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党的有关教育、科研工作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求实创新精神,提倡协作攻关和良好的科研道德,发扬学术民主和科学、公正的良好风尚,积极推动学校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审议专业的设置、教科研发展规划,评议学校科研工作特别是基础性研究工作的重要决策,接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审议我校的教科研发展规划,对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研究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提出评议性意见。
第六条 评审科研成果、项目,鉴定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受理有关我校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第七条 对各专业教科研情况进行评估;选拔学术带头人。
第八条 审议和评定重点专业建设规划;评审、推荐重点专业。
第九条 评定学校设立和认可的科研学术奖项;评审学校科研计划项目,并监督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推荐科研优秀人才、先进个人或集体。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学术机构的联系。
第十二条 完成校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三章 委员条件
第十三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为副教授以上,个别可放宽至讲师或其它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政治素质好,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严谨的学风,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
第十五条 热心学术工作和学术活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二十至三十个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兼顾各系(中心)及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在保证学术权威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专业结构、年龄结构等因素,经学校考核,由校长聘任。
第十九条 各系(中心)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成立各自的系级学术委员会,其章程可参照本章程制订。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调离学校,自行解除其资格,按程序在其所在单位等额递补。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个临时性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问题,组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系(中心)的分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和同级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至二次全体会议。经主任或五名委员提议,并经一半以上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对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凡需要进行表决的问题,须有应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得票总数超过到会人员的一半为有效。如临时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召集副主任委员研究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学术委员会内部不应公开的情况扩散出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单列。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需要补充、修改的未尽事宜,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校党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学术研究 委员会 通知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07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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